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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公墓丧葬费补助程序的通知

公墓区、县(自治县)民政局。北部新区财政局、社保局、财政局: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,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,维护社会公平和谐,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,市政府同意取消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。授予程序通知如下:

1、补助对象死亡后,负责人必须持逝者住所地民政部门证明,填写《市场困难群众丧葬补助申请表》。按规定向殡仪馆提供相关证件。

2.在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区县(自治县)合法殡葬服务场所殡葬、火化的,补助由各区县(自治县)殡仪馆异地火化处理,补贴由承办火葬的殡仪馆办理。无殡仪馆的补助对象死亡后,原则上在市殡仪馆进行殡葬火化,由市殡仪馆办理。

3。每年11月底前,领取补助的殡仪馆在去年12111月底前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,并报同级民政部门。经审核,民政部门将资金划入逝者户籍所在县(自治县)财政部门,县(自治县)财政部门将审核拨付补助资金用于相关丧葬客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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